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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改委就《关于整顿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答记者问

近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人民银行等11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整顿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(发改运[2021]1283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关于《通知》的相关内容,国家发改委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。

Q:为什么要开展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整顿?

答: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是指通过对特殊“矿机”的计算产生虚拟货币的过程。它消耗大量能源和碳排放,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不大,对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有限。此外,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带来的风险日益突出,其盲目无序发展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造成不利影响。一方面,“挖矿”活动的高能耗和碳排放强度对我实现能耗双控、碳达峰、和碳中和目标,加大了我国部分地区的电力安全和供应压力,加剧了相关电子信息产品的供需紧张;另一方面,比特币炒作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,催生违法犯罪活动,成为洗钱、逃税、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渠道,一定程度上威胁社会稳定和安全。 . 国家安全。规范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,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、促进节能减排、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。加大我国部分地区电力安全供应压力,加剧相关电子信息产品供需紧张;另一方面,比特币炒作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,催生违法犯罪活动,成为洗钱、逃税、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渠道,一定程度上威胁社会稳定和安全。 . 国家安全。规范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,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、促进节能减排、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。加大我国部分地区电力安全供应压力,加剧相关电子信息产品供需紧张;另一方面,比特币炒作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,催生违法犯罪活动,成为洗钱、逃税、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渠道,一定程度上威胁社会稳定和安全。 . 国家安全。规范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,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、促进节能减排、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。加剧相关电子信息产品供需紧张;另一方面,比特币炒作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,催生违法犯罪活动,成为洗钱、逃税、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渠道,一定程度上威胁社会稳定和安全。 . 国家安全。规范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,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、促进节能减排、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。加剧相关电子信息产品供需紧张;另一方面,比特币炒作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,催生违法犯罪活动,成为洗钱、逃税、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渠道,一定程度上威胁社会稳定和安全。 . 国家安全。规范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,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、促进节能减排、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。滋生违法犯罪活动,成为洗钱、逃税、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渠道,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社会稳定和安全。国家安全。规范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,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、促进节能减排、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。滋生违法犯罪活动,成为洗钱、逃税、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渠道,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社会稳定和安全。国家安全。规范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,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、促进节能减排、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。

虚拟货币挖矿排查整治

Q:整顿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什么?

答: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将按照“严密监控、严防风险、严禁增量、妥善处理存量”的总体思路,形成各地区、各部门合力,加强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上下游产业链监管虚拟货币挖矿排查整治,严禁新增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,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,促进产业结构优化,助力碳峰和碳中立目标如期实现。在整顿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中,要做到“四个坚持”:

一是坚持分级负责。建立中央统筹、省统筹、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。中央统筹推进全国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整顿工作;省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整改工作,市县级政府统一责任,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明确具体实施方案。中央部署和各省政府落实规划要求,细化落实措施,确保落实到位。

虚拟货币挖矿排查整治

二是坚持分类处理。区分虚拟货币“挖矿”增量和存量项目。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,严禁以任何名义开发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;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,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,结合各地实际,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。

三是遵守法律法规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,全面推进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,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,严肃查处各地非法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。

四是保持积极稳妥。在推进整顿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过程中,既要积极行动,稳步推进,既要实现加速退出,又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,确保社会稳定。

虚拟货币挖矿排查整治

问:《通知》对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提出了哪些具体整改措施?

答:《通知》在对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,对新增投资项目和现有项目提出了具体整改措施。

对新增投资项目:一是强化能耗双控约束。能耗双控考核中,新建项目能耗按能耗加倍计算;二是将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列为淘汰类。行业,在新增上市前,将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视为淘汰行业,按相关规定禁止投资;三是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,严禁发展数字经济。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推动和拓展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;第四,加强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,组织签订信用承诺,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,将企业承诺的内容和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;五是严格限制虚拟货币“挖矿”企业使用电报和能源,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“挖矿”企业供电。六是严禁地方政府、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税收、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型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。独立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,并将企业承诺的内容和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;五是严格限制虚拟货币“挖矿”企业使用电报和能源,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“挖矿”企业供电。六是严禁地方政府、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税收、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型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。独立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,并将企业承诺的内容和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;五是严格限制虚拟货币“挖矿”企业使用电报和能源,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“挖矿”企业供电。六是严禁地方政府、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税收、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型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。严格限制企业使用电报和能源,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“挖矿”企业供电。六是严禁地方政府、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税收、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型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。严格限制企业使用电报和能源,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“挖矿”企业供电。六是严禁地方政府、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税收、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型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。

虚拟货币挖矿排查整治

对现有项目:一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,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在并网前向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供电,通过专线直接供电线等;“企业电价,涨价标准为0.30元/千瓦时,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;三、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不得参与在电力市场;四是停止虚拟货币“五是停止为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提供金融服务;

通过上述综合措施,各项政策将形成合力,推动全面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取得实效。

Q:整顿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后续工作有哪些注意事项?

虚拟货币挖矿排查整治

答:随着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政策文件的正式出台,各有关方面将加大核查和整改工作力度,大规模集中式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将进一步得到有效清理向上。同时,我们也必须看到,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一些新特点也出现了,比如从中心化向去中心化转变,规模小,隐蔽性更强,准确识别难度更大。下一步虚拟货币挖矿排查整治,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,坚持不懈地做好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整顿工作。活动。一是完善工作机制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、能源、工业和信息化、网信、财政、税务、市场监管等部门,针对虚拟货币的新特点,加强部门协调联动“挖掘”,及时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。二是形成监管合力。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,建立健全电网公司、能源监管部门等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,运用新技术查处“挖矿”活动。三是加强监督落实。督促各地按照《通知》要求建立协调推进机制,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,建立工作台账,加强工作落实。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落实,及时通报各地进展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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